【資料來源 : 2004/04/24 Career 雜誌 】
為鼓勵各校辦理交換教師,相互吸取教學經驗,以達到相互學習、互蒙其利的目標,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日前通過「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育國際交流交換教師實施要點」,鼓勵學校與國外學校交換教師,老師可在1年內帶職帶薪和國外教師交換教學,期滿返國後提交心得報告。
未來各校想要辦理交換教師,即可擬訂計畫報教育局核准,由校內成立審議小組,審核個別教師申請或學科教學研究會推薦的交換教師,並經學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、校長核准後,轉報教育局同意後辦理。不過,交換教師的國外學校,必須有該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,並以同級教師為原則。
在申請交換教師條件方面,北市教師必須在北市專任滿3年,成績優良,且基本語言能力及教學素養符合交換學校要求者;而國外教師則需考量其專長或經驗,可供北市借鏡,以及基本華語、教學素養,符合北市學校要求者。在教師教學專長認定方面,由學校自訂,但以具備現代科技、經濟、人才、藝術教育或民俗技藝為優先。